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謝榮銓
被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
查,依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如附表所示部分,面積約3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
準)之
地上物拆除,騰空返還原告。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13,0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0㎡×桃園市
○○區○○○段○○○○○○ ○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7,100元/ ㎡=
5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