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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謝榮銓 被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如附表所示部分,面積約3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 準)之地上物拆除,騰空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13,0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0㎡×桃園市 ○○區○○○段○○○○○○ ○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7,100元/ ㎡= 5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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