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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原   告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景文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管乃茹律師 被   告 元達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滄龍 訴訟代理人 蔡裴甄       秦申周       謝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鄒景文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 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 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7 月2 日本 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7 年6 月21日由㴝龍得變更為鄒景文 ,斯時,原告有訴訟代理人李師榮律師、管乃茹律師代理本 件訴訟,訴訟程序不因而當然停止;嗣經本院於107 年7 月 16日判決,原告於107 年8 月3 日始具狀陳明上情,且提出 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鄒景文為原告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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