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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全測儀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群賓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諾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 24條分定明文。 二、依原告所提兩造簽訂之原證一「顧問契約書」第8 條約定: 「…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 ,兩造既因該顧問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應受此合意管轄約 定之拘束,況被告亦不同意變更合意管轄法院為本院,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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