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全測儀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群賓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被 告 諾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圳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
24條分定明文。
二、依原告所提
兩造簽訂之原證一「顧問契約書」第8 條約定:
「…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
,兩造既因該顧問契約之
法律關係涉訟,應受此
合意管轄約
定之
拘束,況被告亦不同意變更合意管轄法院為本院,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