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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宋瑞雯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朱子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被   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進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512,55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返還土地面積18 ㎡×公告土地現值28,475元/ ㎡=512,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62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6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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