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宋瑞雯
訴訟
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
朱子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被 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進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512,55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返還土地面積18
㎡×公告土地現值28,475元/ ㎡=512,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62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6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