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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董承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6 年度訴字第373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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