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董承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6
年度訴字第373 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