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 告 大築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王英人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
律師
被 告 勝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前以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門牌號碼為桃
園市○○區○○○街○○○ 號大築A +社區房屋頂樓滲漏水所生之
損害。
惟原告於
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既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1
日具狀
聲請撤回本案,並請求退還
裁判費3 分之2 ,依民事訴訟
法第83條後段之反面解釋,本院認本件應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