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   告 大築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英人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被   告 勝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前以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門牌號碼為桃 園市○○區○○○街○○○ 號大築A +社區房屋頂樓滲漏水所生之 損害。惟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既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1 日具狀聲請撤回本案,並請求退還裁判費3 分之2 ,依民事訴訟 法第83條後段之反面解釋,本院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