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   告 林智偉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姬躍翰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曾世強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鄧竹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 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00年經桃園市桃 園地政事務所收件(桃資登字第二五一七00號),登記日期為 民國一00年六月十日,權利人為姬躍翰,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 臺幣捌拾肆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民 國100 年6 月10日設定第二順位之普通抵押權予姬躍翰,擔 保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100 年6 月9 日之消費借貸(下稱系爭抵押權),伊為債 務人兼設定義務人,然兩造間於上開權利存續期間內,並未 發生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伊之債權人為德鑠有限公司(下稱 德鑠公司),姬躍翰僅為德鑠公司之聯絡人,詎自行辦理抵 押權登記,原告從未向姬躍翰為金錢借貸,兩造間亦無債權 債務關係。縱認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伊也清償大部分款項 ,現屢屢聯繫德鑠公司欲清償剩餘款項均未獲回應,故系爭 抵押權應不存在,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係因鈞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91 號裁定選定為 姬躍翰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05 年9 月10日裁定確定,本件 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姬躍翰死亡之前,伊對於其生前債務並無 知悉,且對於原告所主張事實無法辨認真偽,請依職權判決 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一般抵押權係從屬於債權而存在,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 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而其債權及抵押權恒屬於同一人 。故債權人不得將其所享有之抵押權單獨讓與第三人,此乃 抵押權之從屬性使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23 號判決 意旨參照),蓋抵押權基於擔保原因債權而存在之特性,權 利性質上無法獨立於債權而單獨存在,即學理上所謂發生上 (成立上)從屬性,民法固然未明文規範違反抵押權從屬性 之效力,惟倘實行抵押權之人並非原因關係之債權人,該抵 押權實行結果將無法具體發生擔保債權得優先清償之效果, 亦即無法使債權人藉由抵押權之實行而獲得優先受償之擔保 ,即與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之立法目的有違,故通說均認認 抵押權違反發生上(成立上)從屬性,不生效力。本件德鑠 公司為消費借貸之債權人,債務人本欲以系爭房地設定擔保 ,德鑠公司之「聯絡人」姬躍翰卻逕自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自 己,有切結書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 頁),乃至本件 擔保物權與債權分別存在姬躍翰及德鑠公司,依前揭意旨, 系爭抵押權之設定自不生效力。 四、綜上,以原告主張之事實,不足證明姬躍翰與原告間有何消 費借貸債權或票據權利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 押權歸於消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洵屬有據。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 │ ├────┬───┬───┬───┬───┤權利範圍│ │號│縣 市 ○鄉鎮區○ 段 ○ ○段 │ 地號 │ │ ├─┼────┼───┼───┼───┼───┼────┤ │ 1│桃園市 │桃園區│ 埔子 │ 埔子 │ 2016 │100000分│ │ │ │ │ │ │ │之368 │ └─┴────┴───┴───┴───┴───┴────┘ ┌─┬───┬─────────────────────┐ │編│建號 │ 建 物 坐 落 地 號 │ │ │ │------------------------------ 權利範圍│ │號│ │ 建 物 門 牌 │ ├─┼───┼─────────────────────┤ │ 1│13967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 │ │ │------------------------------ 全 部 │ │ │ │桃園市○○區○○000巷0號2樓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