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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秦慧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8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6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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