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秦慧齡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89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8,96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