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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六三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內文 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3號清償債 務事件之兩造攻防內容及訴訟進行程度,以利聲請人決定參 與訴訟與否,保障自身權益。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3號清償債務事件現由本院審理 在案,聲請人新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非本件訴訟當事人,於 107 年12月5 日以第三人身分,聲請閱卷狀聲請閱覽本件訴 訟卷內文書,本院函詢訴訟兩造當事人就聲請人本件閱卷聲 請表示意見後,原告天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穩誠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分別於107 年12月20日、107 年12月21日具狀表 示同意等情,有兩造所提出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126 頁至第127 頁)。是以,聲請人雖非本件訴訟之當事 人,然業經兩造當事人表示同意,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 6 年度訴字第63號事件卷宗內文書,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