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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元達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滄龍 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龍得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許維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對買賣價金金額之計算互有歧異,且被告亦 因原告液氨洩漏以致受有損害而提出請求抵銷之抗辯,該抵 銷抗辯且另案涉訟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2 號損害賠償事 件審理中為由,裁定本件上開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 程序。茲因前揭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本件即已無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依被告之聲請,撤銷本院民國106 年7 月3 日 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