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元達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滄龍
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
律師
被 告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龍得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許維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兩造間對買賣價金金額之計算互有歧異,且被告亦
因原告液氨洩漏以致受有損害而提出請求抵銷之
抗辯,該
抵
銷抗辯且另案涉訟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2 號
損害賠償事
件審理中為由,裁定
本件於
上開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
程序。茲因
前揭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本件即已無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
爰依被告之聲請,撤銷本院民國106 年7 月3 日
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