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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元達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滄龍 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景文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維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欄其中關於「黎龍得」部分 之記載,應更正為「鄒景文」。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