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惠鈴
被 告 美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佑正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
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而原告
訴之聲明為: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98643 號號履行協議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職是,本件
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
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參照最高法院92年
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執
字第98643 號強制執行案卷,被告於該執行事件
聲請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他調字第537 號調解筆錄第2 項為
強制執行,亦即:「
聲請人(即本件原告)願於105 年6 月
30日前給付
相對人(即本件被告)如附件之物品(相對人須
先提出孔位確認予聲請人)」。
參諸上開調解筆錄第1 項所
定被告對原告之金錢給付義務合計為2,419,200 元,以及調
解筆錄附件為
兩造就無刷馬達、驅動控制器、遙控器等之採
購單,
堪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價額為2,419,200 元。
。揆之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9,200 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41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958元,茲依
首揭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