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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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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鈴 被   告 美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佑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 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而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98643 號號履行協議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職是,本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 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參照最高法院92年 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執 字第98643 號強制執行案卷,被告於該執行事件聲請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他調字第537 號調解筆錄第2 項為 強制執行,亦即:「聲請人(即本件原告)願於105 年6 月 30日前給付相對人(即本件被告)如附件之物品(相對人須 先提出孔位確認予聲請人)」。參諸上開調解筆錄第1 項所 定被告對原告之金錢給付義務合計為2,419,200 元,以及調 解筆錄附件為兩造就無刷馬達、驅動控制器、遙控器等之採 購單,堪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價額為2,419,200 元。 。揆之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9,200 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41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958元,茲依首揭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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