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佑正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 6 年7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柒仟肆佰參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7 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 ,437元。茲依前揭規定,請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 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