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佑正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鈴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
6 年7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柒仟肆佰參拾柒元。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7 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
,437元。茲依
前揭規定,請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
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