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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駿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8 年6 月14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9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 拾壹萬肆仟捌佰零伍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 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 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㈣上訴理由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上訴狀未具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762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4,805 元,茲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 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