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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駿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 108 年7 月15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903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該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併 表明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 應為新臺幣(下同)762 萬5,000 元,當徵第二審裁判費11 萬4,805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 惟上訴人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