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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   告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標福 被   告 樺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冠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4,24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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