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宏閩洗衣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富山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
蘇夏曦律師
被 告 張瓊今
謝寧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廖英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