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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伶 訴訟代理人 高毓婷       高泰山 受告知人  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年傑會計師(即凌亞電子股份有公司清算人) 受告知人  林玉梅 被   告 褚政雄       褚馨萍       褚馨怡       褚林金蘭       褚馨霞 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褚長發 被   告 王仁成 訴訟代理人 王耀良 被   告 陳玉蘭       潘鎮鑫 訴訟代理人 周孟平 被   告 林杏琳       黃秀香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陳楊寶月 被   告 李林廵       吳湘琪       李國平       鄭瑞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宥珊 被   告 游秀加       王秀蓮       王天來       鄭隆淇       陳月琴       陳秋香       董承億       施瑨陽       邱惠蘭       林美連       林軒平 訴訟代理人 林威宇 被   告 黃鳳娥       簡財益       呂正晴       劉彩宗 訴訟代理人 劉秀琴 被   告 蔣昭富 追 加被告 黃依婷       林國財 兼 上2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秀華 被   告 陳思穎       留素娟       張可芳       李欣怡 兼 訴訟代理人 李吳寧戈 被   告 謝禎璋       李訓乾       藍萬里       楊李雪 訴訟代理人 楊子棋 被   告 簡阿溪       陳林欣妙 訴訟代理人 周孟平 被   告 林淑瑛 訴訟代理人 方昌壽 被   告 敖月琴 兼 訴訟代理人 林素妙 被   告 黃立元       魏玉蘭(原名翁魏玉蘭)       郭賽鳳       黃李月勤       謝泰榮       李振成       王致棠       李佳芬       鄧葉雲田(原名鄧雲田)       蔡金英       游美月 法定代理人 王仁成 訴訟代理人 王耀良 被   告 游愛寶(原名游雅嵐) 訴訟代理人 游同慶 被   告 陳萬全       湯國強       林祐達       陳慶堂       馬聖嘉       葉明吉       邱福龍       陳時松 訴訟代理人 李秀華 被   告 簡瀚辰(原名簡良益) 訴訟代理人 簡阿鴻 被   告 楊富進       陳建源(原名陳蔴)       蕭毓欣 訴訟代理人 王瀞英 被   告 謝黃雲霞       黃秀春       游雅嵋       陳武吉       蕭雅瑜       葛梅芸 訴訟代理人 陳楊寶月 被   告 蔡依安       陳玉惠 追 加被告 吳其燁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蓮 被   告 李秀華       李宏祺       郭家鏵(原名郭麗琴)       陳慈姬       李四合       劉乙璇       曹儷齡(原名曹淑美)       李煥燦       黃佳琪       朱彥羽       林進添       馬聖地       詹淑雲       林再全       郭明美       王宥家(原名黃振嘉) 訴訟代理人 黃明樹 被   告 李建國       傅明隆       盧麗寬       高翠華       郭東憲       張宏舟       李秀玉 訴訟代理人 鍾翔凱 被   告 蔡信雄       吳莉莉       黃淑芬       李曾準 訴訟代理人 李杰芸 追 加被告 姚文隆       林欣瑋       聯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銘 訴訟代理人 劉文璋 追 加被告 白還中 訴訟代理人 白聰仁 追 加被告 林宏杰 訴訟代理人 林順池 追 加被告 張翼軫 訴訟代理人 王耀良 追 加被告 楊世傳       林岳 追 加被告 林錦信 訴訟代理人 林國財 追 加被告 黃貞淑 訴訟代理人 林芸仕 追 加被告 陳益新       蘇丁銘(即李金蓮之繼承人)       蘇如虹(即李金蓮之繼承人)       蘇如玉(即李金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與理由欄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 ┌──────┬────────────────┬────────────────┐ │ 判 決 書 │ 更 正 前 │ 更 正 後 │ ├──────┼────────────────┼────────────────┤ │第19頁第8 行│林玉梅則係於83年1 月13日取得部分│林玉梅則係於83年1 月13日取得部分│ │以下 │土地所權應有部分。… │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 │第20頁第7 行│㈧被告游美月、王仁成則以:游美月│㈧被告游美月、王仁成則以:被告游│ │ │ 為王仁成之母… │ 美月為被告王仁成之母… │ ├──────┼────────────────┼────────────────┤ │第20頁第16行│原告明知長榮鎮建案房屋之全部所有│原告明知長榮鎮建案房屋之全部所有│ │以下 │權人占用系爭基地地合法占用等語│權人占用系爭基地乃合法占用等語置│ │ │置辯,… │辯,… │ ├──────┼────────────────┼────────────────┤ │第23頁第7 行│被告李林廵、陳思穎、張可芳、李│被告吳莉莉則以:原告主張:伊搬│ │以下 │ 訓乾、藍萬里、李振成、林祐達、│ 入而侵占系爭建物住居乃受有利益│ │ │ 馬聖嘉、楊富雄、郭家鏵(原名郭│ 之情,並事實等語置辯,並聲明│ │ │ 麗琴)、李四合、劉乙璇、黃佳琪│ :原告之訴駁回。 │ │ │ 、林進添、郭明美、黃鳳娥、吳莉│被告李林廵、陳思穎、張可芳、李│ │ │ 莉及追加被告、陳益新、蘇丁銘、│ 訓乾、藍萬里、李振成、林祐達、│ │ │ 蘇如虹、蘇如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馬聖嘉、楊富雄、郭家鏵(原名郭│ │ │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麗琴)、李四合、劉乙璇、黃佳琪│ │ │ 或陳述。 │ 、林進添、郭明美、黃鳳娥及追加│ │ │ │ 被告陳益新、蘇丁銘、蘇如虹、蘇│ │ │ │ 如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 │ │ 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