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高泰山
高毓婷
被 告 李馮呅
訴訟代理人 李尚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序號124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