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國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年 原   告 博塘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碧瑩律師 被   告 陳湶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里○○○路○○號,依 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