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國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年
原 告 博塘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碧瑩律師
被 告 陳湶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里○○○路○○號,依
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