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
被告 春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翊美
上列
上訴人與寬德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182 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17,201,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36,77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