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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春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美 上列上訴人與寬德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182 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17,20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77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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