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林得凱
林奇賢
林雯萱
徐壬癸
王桂花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曾翊翔
律師
被 告 立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達
被 告 呂元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原告徐仁癸、王桂花之
扶
養義務人清單及最近一年之財產清冊。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因有
上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