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林得凱       林奇賢       林雯萱       徐壬癸       王桂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 被   告 立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達 被   告 呂元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原告徐仁癸、王桂花之扶 養義務人清單及最近一年之財產清冊。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因有上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