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呂炎昌
訴訟
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
被 告 旭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坤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被 告 雅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龍男
侯智仁
黃永成
翁寶家
王維緒
周信德
李卿仁
呂明川
李作南
林伯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