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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呂炎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被   告 旭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坤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被   告 雅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龍男       侯智仁       黃永成       翁寶家       王維緒       周信德       李卿仁       呂明川       李作南       林伯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