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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迅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誠康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零參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請將原判決 廢棄,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94,80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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