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迅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誠康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七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零參佰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即原告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請將原判決
廢棄,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94,80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