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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被上 訴人 迅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清模 被上 訴人 誠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6 年 6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繳納新臺幣120,300 元,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對上訴人生送達效力,有送 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依前開法條 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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