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被 上訴人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 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 4 款及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6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具上訴人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其上訴利益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1萬832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 於108 年6 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依前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