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原 告 徐玉炎
訴訟
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建宇律師
鍾承駒律師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極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煥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許煥章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煥鍾死亡
,
迄未選任董事為由,依原告
聲請,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
選任許煥章為其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一第128 頁及反面)
。
嗣被告選任許煥章為董事,並於108 年1 月22日辦理公司
變更登記完畢,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公司章程及新北市政府108 年1 月22日新北府
經司字第1088005865號函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82-188 頁)
,則被告業已依法產生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訴訟,特別代理
人之代理權自已消滅。又許煥章迄未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身
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依
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
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