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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原   告 葳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元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李盛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向本院訴請返還所有物, 其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址係設於住新北市○○區○○ 路○段00○00號3 樓之1 ,此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被告個 人戶籍(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足見本件於原 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並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本諸管轄 恆定原則乃以起訴時為其用基準,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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