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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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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簡培城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      告  華威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百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春程為被告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
    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
    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百陞營造有限公司已於10
    8年7月31日更名為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則由王禎嫺(原名林怡嫺)變更為陳春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由陳春程為被告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