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簡培城
被 告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 告 華威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百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應命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春程為
被告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
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
二、
經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11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百陞營造有限公司已於10
8年7月31日更名為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則由王禎嫺(原名林怡嫺)變更為陳春程,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由陳春程為被告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