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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上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春 被 上訴人 勁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樹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重訴字第60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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