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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台振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肆仟伍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41,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 5,08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應 再補繳124,580 元。茲依首揭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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