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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永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代 理 人  何賓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徐淑慧 │華南銀行林口分行 │105年7月19日 │90,000元 │ED六0三四九九│永誠│ │1 │ │ │ │ │七 │不動│ │ │ │ │ │ │ │產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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