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永誠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宏
代 理 人 何賓全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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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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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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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徐淑慧 │華南銀行林口分行 │105年7月19日 │90,000元 │ED六0三四九九│永誠│
│1 │ │ │ │ │七 │不動│
│ │ │ │ │ │ │產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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