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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南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輝 代 理 人 陳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9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101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馬承俊 │花旗(台灣)商業銀│105年8月31日 │5,355元 │0000000 │南峻│ │1 │ │行桃園分行 │ │ │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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