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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安 代 理 人 李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4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5年11月12日 │41,420元 │FA0五五七四九│立延│ │1 │司 │ │ │ │九 │金屬│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5年8月25日 │41,370元 │FA0五五七四九│立延│ │2 │司 │ │ │ │八 │金屬│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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