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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豐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滿 代 理 人 蔡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 卷宗、105 年11月10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慶潤工業股份有限公│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分│105年11月10日 │516,410元 │BD九0五八二五│豐詳│ │1 │司 │行 │ │ │七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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