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艾力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泊正
代 理 人 謝雅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
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10月2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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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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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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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良泉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105年10月10日 │113,689元 │ER八二五三八八│艾力│
│1 │司 │行 │ │ │二 │士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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