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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精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七款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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