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精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七款
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