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正源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曲志國
訴訟代理人 黃惠雪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
經
鈞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581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5 年11月1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1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 年11月11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
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6 年3 月13日屆滿(
按因期間之末日106 年3 月11日為星期
六而順延)。又上開票據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
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
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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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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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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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達克電子股份│臺灣銀行南崁分行│105 年11月16日│28,350 元 │AK0000000 │正源博電子股份│
│ │有限公司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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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