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明
代 理 人 黃耀慶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捷特力實業股份有限│玉山銀行桃鶯分行 │105年6月10日 │772,800元 │AK四三九七0三│和良│
│1 │公司 賴秀琴 │ │ │ │四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捷特力實業股份有限│玉山銀行桃鶯分行 │105年7月10日 │772,800元 │AK四三九七0三│和良│
│2 │公司 賴秀琴 │ │ │ │五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