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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戴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58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5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屆 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得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105年11月30日 │65,392元 │AK0000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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