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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棟 訴訟代理人 張耀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 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4 月5 日 (星期三)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 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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