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竹林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錫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
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55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55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
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按,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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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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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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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嘉利博資訊股份│台灣銀行林口分行│105年11月30日 │217,635元 │AK六三九九五一│竹林塑膠廠股│
│1 │有限公司 │ │ │ │四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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