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松林國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桃園市平鎮 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92 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5 年12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92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6年4月2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6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翃裕有限公司 黃菊│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105年9月30日 │1,022,505元 │UA七三二七00│松林│ │1 │枝 │行 │ │ │四 │國際│ │ │ │ │ │ │ │木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