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蘇宗粲(即章青駒之
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5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39 號
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12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
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39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5 月1 日
屆滿(登報日期為105 年12月29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
為106 年4 月29日,
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
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
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639 號卷宗、105 年12月29日之新聞
報紙1 份在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股票無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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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1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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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 數│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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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豪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四一五│ │1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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