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蘇宗粲(即章青駒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39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12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 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39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5 月1 日 屆滿(登報日期為105 年12月29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 為106 年4 月29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 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 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639 號卷宗、105 年12月29日之新聞 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股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169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 數│備考│ │號│ │ │ │ │ │ │ ├─┼──────────┼────────────┼──┼──┼───┼──┤ │1 │豪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四一五│ │1 │17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