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錦木
代 理 人 林鈺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3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3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
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按,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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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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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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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茂雄金屬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楊梅分│105年11月30日 │282,435元 │YMA0六三八九│盛德│
│1 │司 │行 │ │ │一一 │竹科│
│ │ │ │ │ │ │技股│
│ │ │ │ │ │ │份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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