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星澄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褚瓊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
依職
權調閱該卷宗核閱
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3 月9 日
(星期四)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
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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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1 │茗廬企業有│渣打商業銀行│27825元 │0000000 │105年8月31日 │
│ │限公司劉陳│莊敬分行 │(新臺幣)│ │ │
│ │金鳳 │ │ │ │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