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澔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勤豐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4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4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
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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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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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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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澔鍹企業有限公司江│龜山區農會 │105年7月10日 │27,300元 │FA二二五四九九│永和│
│1 │勤豐 │ │ │ │三 │環保│
│ │ │ │ │ │ │工程│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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