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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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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山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朝蓬 訴訟代理人 戴伶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648 號裁定 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2 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4 月14日 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9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105年6月30日 │18,875元 │CP二一0九九六│山林│ │1 │司 黃維金 │行 │ │ │五 │環保│ │ │ │ │ │ │ │工程│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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