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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精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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