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精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