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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鴻文即鴻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8 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屆 滿(105 年12月11日為週日),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程欣儀 ┌────────────────────────────────────────────┐ │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 │良器有限公司│彰化彰商業銀行│105 年7 月10日│ 153,237元│ER0000000│鴻文企業社│ │郭錦平 │東林口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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